学院各班级:
为做好我校普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真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湖北省教育厅等八厅关于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和《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长大学工〔2020〕12 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定工作
学院成立学院评议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评议认定小组、班级评议认定工作小组,其中年级(或专业)评议认定小组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其成员名单进行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二、严格执行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等3档。建议一年级认定比例≥25%,二、三年级认定比例≥35%,毕业年级认定比例≥20%。
1.一般困难学生:是指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但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虽能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但学生生活消费水平低、生活困难的。
2.困难学生:是指家居农村贫困地区,家庭主要成员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劳动力低下,经济来源少;家居城镇,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学生,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特别困难学生:是指符合《细则》第七条第1-6类的学生,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其他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造成无其他经济来源支持在校正常的学习与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严格履行认定程序
1.学院及班级二级政策宣讲。
学院政策宣讲。学院要开好一个培训会和两个宣讲会,即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开好辅导员、班主任、学院评定工作组工作培训会,资助专干负责开好学生骨干宣讲会、辅导员负责开好年级宣讲会。
班级评议宣讲。班级由班主任负责要召开贫困生认定主题班会。
2.学生申请。
填写《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确认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确认表》)。符合《细则》第七条中第1-6类学生(名单由学校提供),无论是第几次申请,均需填写《确认表》。符合《细则》第七条中第7类学生,首次申请(含跨院转专业非首次申请)的学生需填写《申请表》并尽可能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非首次申请的学生,仅需填写《申请表》。
符合1-6类的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需认真学习、了解国家及学校资助政策,与监护人协商后,慎重选择放弃,并由本人填写《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意愿确认书》(简称《意愿确认书》)。
3.民主评议。班级、年级(或专业)评议认定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填写《班级认定民主评议记录单》(见附件)。
4.公示审批。学院评议认定工作组进行初审,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学生资助中心将复审结果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确定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
四、工作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生资助的基础性工作,各班级要高度重视,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在每学年内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至少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深入班级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严肃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2.认真做好特殊困难群体学生摸排与政策解读工作,按国家要求落实资助政策。
五、材料报送要求
1.首次申请认定及再次认定的学生均需填写《确认表》或《申请表》(各班级自行打印),《确认表》或《申请表》及首次申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学院存档备查。
2. 符合1-6类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需填写《意愿确认书》(各班级自行打印),《意愿确认书》由班主任或辅导员交学院存档备查。
3.请各年级负责人以班级为单位收集材料,并于11月10日晚8点前将材料提交到资助育人部(联系人:郑凤玲)。
材料要求:
《附件1 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认表》(纸质版);
《附件2 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证明材料(纸质版);
《附件3 放弃意愿确认书》(纸质版);
《附件5班级认定民主评议记录单》(纸质版);
《附件6信息录入表》(电子版);
《附件7认定排序汇总表》(电子版);
联系人:黄老师 电话:0716-8066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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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4日